依法办理本辖区范围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配合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乡镇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培训和使用人民陪审员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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