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保障。它承担着多种职能,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但随着近几年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涉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类型多样,且因各地经济情况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别。在林业资源发达的浙江省庆元县,涉林民事纠纷占较大比例,其中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诉讼主体的林业纠纷类民事案件居多,占涉林民事纠纷案件60.3%,因该类案件涉及认定事实难、利害关系人众多、损失数额难认定等特点,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压力。本文通过对庆元法院2009年以来审结的该类案件主要特点及纠纷产生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结合涉村委会、村民小组林业纠纷类民事案件的审理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妥善解决该类纠纷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引起一些关注。 一、庆元法院近五年村集体组织涉林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基本数据 2009-2013年,庆元法院共审结涉林民事纠纷案件68件,其中涉村委会、村民小组林业纠纷类案件41件,占涉林民事纠纷案件的60.3%。该41件案件中,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9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2件;从结案方式看,以调解结案1件,以判决结案23件,撤诉16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上诉案件10件,上诉率达40%;审理周期较长,简易程序平均审限天数为63.7天,普通程序平均审限天数为125.3天。
2009-2013年庆元法院审理村集体组织涉林民事纠纷情况统计表 
(二)纠纷主要特点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多以被告身份出现,且所涉利害关系人众多。在该类案件中,村委会、村民小组在不同的案件中诉讼主体身份不一,但以被告身份的居多。经统计,41件案件中,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被告的案件共28件,占此类案件的68.3%;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原告起诉他人的案件6件,占14.6%;作为第三人2件,占4.8 %;互为原、被告5件,占12.3%。此外,该类案件通常都涉及村民利益,利害关系人范围广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41件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3人以上的有10件,其中群体性案件7 件,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