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庭审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规范 第一条 法官、书记员在开庭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袍或审判制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中法官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人民陪审员着装保持整洁和庄重。 第二条 法官、书记员在天气炎热季节,可以着夏式制服出庭,其他季节法官庭审一律穿着法袍,书记员着春秋或冬季审判制服。 第三条 着装换季日期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第四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大号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五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大号法徽,系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六条 书记员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七条 开庭着装法徽佩戴位置为: 着夏服,大号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正中。 书记员着春秋服、冬服,法官着法袍,男书记员制服大号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口袋上沿正中,女书记员制服大号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部位,与男式制服大号法徽佩戴位置相当。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另行佩戴法徽。 第八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涂口红、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值庭时警服款式应统一。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涂口红、浓妆、披发、戴饰物。 二、法官行为规范 第十条 准时开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十一条 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进入法庭后,法官再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十二条 开庭时,法官应当善听慎言、语言规范,语速适当、中立,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表现出对各方当事人态度上的差异。 制止庭审过程中诉讼参加人的不当言行,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语言文明,避免简单指责、粗暴训斥。 严禁酒后出庭。 第十三条 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 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不得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四条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指责。 第十五条 庭审中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要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讲明法庭将会给其陈述时间。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十六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进行人身攻击,法官要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十七条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释明工作。 三、书记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书记员开庭前应提前到达法庭,检查法庭内设施、设备、卫生情况,确认标志牌齐全并摆设正确,座席满足诉讼参加人数需要,检查庭审中使用的打印、扩音、速录、录音、摄像、投影、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无线电信号干扰器等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并做好法庭卫生清理工作。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在庭前检查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验收传票、出庭通知书,引导填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签到表》。 有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等出庭的,应核对证人或鉴定人身份证件,并引导安排证人到等候区以待法庭传唤。 安排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就坐。 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承办法官处理。 第二十条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庭审笔录不能抄录诉状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应将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旁听人员情况。 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 如发现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采访手续,并向承办法官报告。对未获许可的,明确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允许其作为一般人员旁听庭审。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不公开审理的,如有无关人员滞留法庭,应协助法警、法官等,做好规劝、清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法庭纪律。以站立姿势面向旁听席,匀速、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然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在审判长宣布“请坐下”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并向审判长提交出庭人员签到表。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省略宣布法庭纪律这一步骤。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庭审中应当集中精力,不得从事与法庭审理无关的事。真实、完整地记录庭审中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告裁判等各阶段的全部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如哭泣、长时间沉默、愤怒、吵闹等表情或举动也应在笔录中记载。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的下列情况,庭审中也应予以记明: (一)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 (二)民商事案件原被告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及对此作出的处理情况; (三)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和规则及制止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没有法警值庭的民商事案件庭审,书记员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令传递证据材料、传唤证人进入法庭、播放视听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当法官宣布“判决如下”时,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操作录音录像设备,并在数字法庭管理系统中点击开庭相关节点信息。 第二十八条 庭审结束后,打印庭审记录、组织当事人阅看核对笔录,并做好法庭的整理、检查工作,关闭法庭电源及相关庭审设备。 四、法槌使用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第三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第三十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应避免连续多次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六条 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法警值庭规范 第三十七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值庭前的下列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四十一条 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四十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四十四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四十五条 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四十八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四十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如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意见明显相抵触的,按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意见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施行期间,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修正部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院长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