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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法院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庆法〔2012〕32号)
时间:2013-10-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庆元县人民法院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庭审质量评议程序和行为,确保观摩质量考评制度的顺利实施,依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由参加考评的评委评定。评委由院领导和相关庭室负责人等成员担任。

第三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中评委的召集、联络,以及对考评分数的汇总、换算、统计等组织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观摩庭质量考评对象是指本院各审判业务庭中具有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职称的人员。

第六条 考评对象全年参加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的案件不少于1件。

第七条 列入观摩考评的案件及开庭时间确定后,接受该案件观摩庭考评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该案件的当事人名称、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开庭前1日,确定出席参加观摩质量评议的评委及人数,并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告知各评委。

第八条 每次参加观摩庭评议的评委人数应不少于5人。

第九条 接受观摩庭考评的审判人员,应当负责做好审判庭的现场布置工作,根据出席评委的人数,妥善安排好评议席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组织本次观摩庭质量评议,由接受评议的审判人员另行安排案件或考评时间:

1)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审判人员未在开庭前三日书面告知审判管理办公室,造成难以组织观摩庭质量评议的;

2)能够出席参加观摩庭评议的评委人数不足5人的;

3)案件本身不适合组织观摩评议的;

4) 其他情形不适宜评议的。

第十一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评议按《观摩庭庭审质量评分表》打分。

评委评议时不得弃权。

第十二条 评议结束后,出席庭审质量评议的评委应当将本次《观摩庭庭审质量评分表》及时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计分、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评委评定的分数,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综合评定观摩庭考评分数。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核定分数时,可邀请12名评委参加计分监督。

第十四条 审判人员提出要求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可在事后将考评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五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核任务应在每年的1120日前完成,逾期则不列入当年对该审判人员岗位指标任务完成数的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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