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督促各业务庭、人民法庭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诉讼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文书制作规范、案卷材料完备,努力减少和避免案件质量问题的发生,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内部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全院审判、执行案件动态管理。 案件日常督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案件督查的主要职责是评查案件质量,督查办案效率,审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案件纠错的建议,为落实奖惩制度提供基础材料。 第三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本年度办结已生效案件进行检查与监督,收集和审查从不同渠道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必要时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反馈办案质效统计、评估数据;纪检监察室负责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并负责提供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的线索;政治处负责奖惩及考核;院长、庭长负有审判监督的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庭应当积极配合本院的案件督查工作,服从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案件质量管理结果与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评先报功挂钩。 第二章 案件质量管理内容 第七条 案件质量管理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审理监督、执行监督和其他司法行为监督。 审理监督包括审前监督、审中监督和审后监督。 执行监督包括执行裁决权监督和执行实施权监督。 其他司法行为监督包括对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等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审前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审判准备程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工作是否依照本院流程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立案程序的规定进行立案登记; (二)刑事、民商、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否依照本院流程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进行繁简分流、排期开庭、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以及管辖异议审查; (三)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是否依照本院流程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进行操作,送达的文书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期限要求; (四)对管辖权异议、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作出裁定。 (五)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审中监督包括庭审活动监督、实体处理监督,主要对各庭从收案到结案期间的以下工作进行监督、评查: (一)各庭是否按确定的开庭日期开庭,法官和书记员是否存在迟到现象; (二)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仪表风范是否端正,言行举止是否得体; (三)庭审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到位; (四)审判人员的庭审指挥、驾驭是否得体、规范; (五)宣告裁判过程是否公开,形式是否规范; (六)案件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公正; (七)书记员庭审笔录是否规范、正确。 第十条 审后监督主要对案件审理完毕后的以下工作进行监督、评查: (一)裁判文书制作、签发是否符合本院流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案件审结后是否按照本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归档报结; (三)上诉、抗诉案件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将案卷移交上级法院; (四)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改判的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五)案件应当交付执行、移送执行的是否依法及时办理手续,依法应当及时移交、支付、退还、销毁或作其他处理的证据、款物及其他材料的处理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执行监督主要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评查: (一)执行立案、执行通知书送达是否合法、及时; (二)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及时; (三)执行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四)财物拍卖、变卖、抵债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五)执行款物收付、分配是否合法规范; (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否准确合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程序及处理结论是否正确合法; (七)外出执行、委托执行是否按规定进行; (八)执行中止、终结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 (九)有无超执限现象; (十)执行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十一)中止执行和程序终结后案件恢复执行是否及时合法; (十二)结案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及时、规范、完整; 第十二条 其他司法行为监督主要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评查: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否依法规范; (二)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否正确及时; (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否合法; (四)信访接待中涉及的案件质量问题; (五)其他与审判质量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案件质量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案件监督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通过以下方式方法进行: (一)审限提示、案件督办; (二)个案跟踪监督; (三)案件质量评查; (四)再审审判; (五)庭审旁听; (六)案例评析; (七)责任追究; (八)其他方法。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每月对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有关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在次月5日前进行汇总,送审判监督庭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案件经办人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或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办理该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建议该经办人所在庭庭长报院长同意后更换经办人,并酌情追究原经办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督办、催办及本院院长在信访中发现问题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案件,由院长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审判监督庭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案件质量管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院长。 第十八条 审判监督庭定期对各庭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时,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可以抽调其他庭、处、室成员参加。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检查以静态评查为主,以对审判行为的动态检查为辅。案件质量依本办法规定的案件质量标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案件尚不构成错案的,定为差案。 案件质量检查的结果作为评定案件质量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审判监督庭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可以补正的,应立即通知案件经办人补正。案件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将补正的情况反馈到审判监督庭。对及时补正的,可以降格处理;如不补正或补正不合格以及不能补正的,据实确定案件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确定等级,先由主评人提出意见后,实行集体评议制,对质量等级有争议的案件,报院长或审委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质量等级结论有不同看法,可在评查结果反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判监督庭提出,经核查后认为原案件质量等级确定不当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四条 审判管理中出现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细则未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案件质量评查人提出,审判监督庭汇总后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拒绝接受监督或拒不配合的,视情节轻重,由审判监督庭报院长予以通报批评或告诫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根据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及相关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或差错案件的,按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由审判监督庭报政治处进行通报表扬或报功。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管理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情况档案,监督结果每季度报送政治处记入审判人员工作绩效档案;政治处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三十条 本院适时进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第三十一条 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发现有较多或较大问题的案件,是否认定为差错案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对差错案件和质量评查情况,每季度进行评析并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庆法〔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