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有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材料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按规定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8、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司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法院干警购置物品;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干警说情; (四)不准为法院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六)不准诬告陷害法院干警。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钱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干警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欺压群众等问题,要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揭发控告。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