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害中,经认定属工伤,受害者经常会既有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又有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能够抵扣工伤赔偿吗?日前,我县一个案例表明,如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沈某是我县某企业职工。2010年7月22日,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回家路上,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在县人民医院二次住院治疗。沈某住院期间通过调解,所在单位已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010年10月,沈某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九级。2010年11月,沈某与所在单位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沈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14万元。 沈某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将所在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24万元。 县法院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劳动者在遭受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同时构成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最终,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判决沈某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2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