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好友未有防范之心,偷配钥匙进行盗窃。日前,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官某某,现年31岁,淤上乡农民。官某某与在县城开食品批发部的王某某是多年要好的朋友,趁对方不备,偷配了其食品批发部的钥匙。前不久,官某某因手头拮据,想从好友王某某那里弄点钱来花,于是在一天凌晨3时许,官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锁进入王某某食品批发部,盗走各类卷烟28条,价值7528元。 接案后,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做了大量的摸排工作后,确定是熟人 所为,并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官某某,将其抓捕归案。审查中官某某如实供述了盗走28条卷烟的全过程。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官某某能自愿认罪,窃取的物品已返还失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