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封条,一份裁定,代表的是一种法律的威严与效力,然而家住县城的姚某明知自己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仍选择将房子卖掉,公然无视法律威严。4月6日,县法院审理了这宗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 42岁的女士姚某一直从事经商工作。2007年3月,姚某在房价还未大涨之前,以总价款39.3万元购买了县内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在房管会登记备案,付完11.8万首付后,开始按月还按揭。2008年,因生意上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姚某向朋友杨女士借款17.2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姚某仍无能力还款,于是,杨女士将姚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对姚某房子予以查封,并将查封裁定书等材料送达至房管会、姚某夫妻。姚某明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出于侥幸心理仍将房子卖给叶先生,收取购房款14.8万,并将银行按揭款转给叶先生交纳。 2009年2月1日,因姚某夫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杨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得知所查封房产被变卖给叶先生,被进入执行程序。为保住房子,叶先生向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丽水中院申请复议,丽水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由庆元法院通知叶先生以诉讼途径解决该房产纷争。 因姚某恶意变卖被查封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1年9月,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2012年3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姚某非法处置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