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陶某与邵某兄弟同在服装厂做工。一日,有人因开窗与正在感冒的陶某吵了起来,邵某兄弟也跟着对陶某骂上了。接着双方相互打斗,致陶某后背被榔头打出一个洞,鲜血直流。 事后,双方在厂区门口再次相遇,又起争执。邵家兄弟一人拿砖头,一人拿刀片,陶某则拿出水果刀向邵家兄弟等人挥舞、捅刺,后被邵家母亲看到,从背后抱住陶某,陶某拼命挣脱,继续与邵家兄弟厮打。 此时,头上出血、腰上被砸后的陶某腾出拿刀的右手,朝邵家一兄弟捅过去。经法医鉴定,邵家一兄弟因胸部损伤致左肺上叶裂伤、左侧血气胸,属重伤;邵家另一兄弟则未达轻伤。 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认定陶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评析:本案中,邵家兄弟持砖块等欲对陶某再次殴打时,这一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但陶某并非采取逃离或委托他人报警等行为防止不法侵害,而是掏出水果刀向邵家兄弟挥舞、捅刺。这证明陶某主观上既无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无防卫的意识。陶某的行为明显反映出他有“以牙还牙”、不计后果的伤害故意。 因此,陶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