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农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事后积极补种树苗,得到了受灾户谅解。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樊某某,年近六旬,去年与家人一同来到庆元荷地镇某村承包山进行药材种植。今年1月21日,樊某某一家带着当地的两个雇工一起铲除、清理承包山头的地表植被,并将清理出来的杂草焚烧。下午12时分许,正在燃烧的杂草团突然被风刮起,刮出了防火隔离线,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2亩,烧损林木蓄积4.32立方米,烧毁幼树5184株。案发后,樊某某主动到林业工作站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且对该山场进行了树苗种植,积极主动地弥补过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禁令,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对涉案山场进行了树苗种植,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对其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近年来,庆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主动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要求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为庆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今年年初,该院又出台了《积极提供司法保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十条举措》,着力推动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复绿补种”就是其中的有效做法之一,法院将恢复受损生态作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引导被告人实施“生态矫正”,让遭受破坏的山林土地重披绿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