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按比例抽取费用。日前,我县俩男子因犯赌博罪被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10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和1.5万元。 2012年10月27日起,黄某某、胡某某在屏都街道下斜村2号、官山头村一空房子、八都村一废旧养鸡场内多次组织几十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万余元。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查获赌博窝点,查获无主赌资19.5万元、扑克32张、骰子6颗。案发后,黄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年1月23日,县检察院以赌博罪对黄某某和胡某某提起公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