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子卖掉,买家付款并已过户,儿子却认为父亲卖房的行为只是卖房,不卖地基,上门讨要说法,最终执刀伤人,触犯刑法。 事情追溯到2004年,吴星的父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范海,范海付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房子租给小红夫妇经营小吃店。 吴星2005年10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有继发性癫痫病、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经鉴定后于2014年6月提前刑满释放。回家后,得知房子被父亲卖了,吴星一直认为父亲只是将房子卖了,并没有将土地一起转售,并认为卖得太便宜,需要范海再给一些钱作为补偿,并多次找范海协商,无果。 2015年10月,吴星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放在裤子袋里,再次来到范海的家中,向范海索要补偿购房款,范海不耐其烦,大声训斥吴星。吴星只好来到小红夫妇小吃店等范海,并对小红夫妇说不要租此店面。小红夫妇见吴星又来,遂表示房子纠纷与其无关,不要影响其做生意。小红气愤不过,便对吴星进行辱骂并推他出去。不料,吴星的心中怒火被小红的这一推彻底点燃了,他打了小红一个耳光,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小刀,朝小红头部和身体捅去,造成小红头部、肩部、双手、嘴巴均被捅伤,经鉴定小红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星本次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星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