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我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庆元县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23时40分,被告人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庆元县松源镇咏归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咏归路生态公园门口路段时,经庆元县公安交警值勤依法检查,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界值。随后其被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ml。 法院认为,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我院将交通安全教育作为第三次公众开放日活动主题,联合交警大队共同组织驾校学员及汽运公司部分驾驶员旁听了该案庭审,希望以此为契机,让驾驶员们接受一场“零距离”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许多驾驶员也纷纷表示,会以此为戒,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远离醉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