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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裁判文书上网 打造“阳光司法”(新闻通稿)
时间:2014-05-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裁判文书上网 打造“阳光司法”

县法院召开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会

    为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2010年以来,县法院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工作,初步建立起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有效推动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为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今年4月25日,县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并于4月3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杨忠明通报了庆元法院2010年至2014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基本情况,并详细解读了《管理办法》。分管副院长叶莲与《菇乡庆元》、中国庆元网、庆元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互动。
    记者: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是什么?
    发布人:裁判文书上网主要有七点社会价值:一是便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一个裁判文书的信息可以翻倍、成倍地复制和快速扩散,这对于法官文字驾驭能力、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三是裁判文书公开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可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我明天应该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不合法,通过看大量裁判文书可以了解;五是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大量的研究素材,可以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六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大大缓解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价值巨大。
    记者:现在的《管理办法》与2011年县法院制定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相比,主要有什么变化?
    发布人:《管理办法》共24条,重点明确了文书上网原则、平台、范围、时间节点、技术处理、文书链接、更换撤回、职能部门、制度机制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裁判文书上网不以生效为前提条件,变通为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三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改变了原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规定;四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五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平台从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    统一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已在醒目位置设置上述两个网站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络链接,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六是上网裁判文书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更为严格。
    记者: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发布人:《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上网公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3、执行异议、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
    记者: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例外情形有哪几种?
    发布人:《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了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6种例外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5、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6、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上网公布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记者: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
    发布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可以在哪里查询到已公布的裁判文书?
    发布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第三条规定,在本院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庆元县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qy.zjlscourt.com/。
    记者:如果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你们如何纠错?
    发布人:《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上网的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范围(哪些上网、哪些不上网)、格式及程序。如果存在该上网没有上网;技术处理不当,一些信息删除有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删除的;错传的;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的,等等这些情况我们有几重保障。一方面,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会及时监督纠错,对该上网没有上网的督促承办法官及时上网;出现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情形需要撤回的,由承办法官提出意见,经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向省高院审判管理处申请撤回。另一方面,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意见反馈信箱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我院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需要答复处理的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办理。以最大的程度、最快的时间保护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和信息不被侵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发生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我们将按规定追究承办法官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公开裁判文书后,对司法案件来说最直观的挑战是什么?
    有没有考虑过我们的文书公开过后,民众会有很多的反馈,这样会给司法部门带来怎样的挑战或后续的工作?发布人: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可能会带来大量的包括一线法官的压力和不适应。大家知道,庆元法院的诉讼案件一年有一千多件,相应的裁判文书一千多份,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上网公布原则,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也有数百份,如果说每一份文书都能达到精品,它的语法、文字、适用法律都能达到非常规范的水平,我认为,一时还是很难实现。我们要求裁判文书零差错,如果百分之百实现也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当前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大环境里,我们每一名法官一定要提高职业水平,要增强这种责任感,尽量避免裁判文书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我们的社会民众,我们的媒体都能够以更加积极、相对宽容的姿态来看待这一切,我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以后,有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只要度过这个阵痛期,我相信,我们的司法公信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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