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达1750万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此案最初由景宁法院受理,丽水中院先指定龙泉法院审理,因特殊原因后又指定庆元法院审理。 2003年4月,第一被告景宁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涉及总设计费为912.12万元。 电站现已竣工,并投入运营,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设计费349.12万元未支付,原告遂将合同相对人景宁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履行人云南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共计750万元。诉讼过程中,云南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则以原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致电站遭受1亿多元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000万元。 2010年10月28日,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民一庭法官立即阅卷,熟悉案情,两次远赴云南,并根据原告方申请,果断采取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对被告关键账号进行限额冻结的同时,还从商业信誉、情理、法律等角度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限时提供设计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则在5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人民币和设计代表工资款359.12万元,同时被告放弃反诉的诉讼请求。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同时,也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成本,促进了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