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吸毒已不该,容留他人吸毒法难容。日前,县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2岁的周某某系本县无业人员,却染上了吸毒的恶习。2011年11月11日至15日期间,周某某在城区某酒店登记了408号房间,先后三次通过电话邀请朋友叶某某、吴某某等5人在房间内吸毒。11月15日晚,公安机关在执行检查中当场抓获周某某等人,并收缴毒品及吸毒工具。 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宾馆开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