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庆元法院 > 新闻中心 > 主要信息
庆元法院审理聋哑人犯罪案件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时间:2013-04-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这是一次特殊的庭审,法官大声提问,被告人“默默”回答,手语老师十指翻飞同步翻译。

被告人吴某系聋哑人,2008年因犯盗窃罪两度被判刑。开庭前,庆元法院特地为被告人吴某再次从丽水市特殊教育学校请来了手语老师,并且通过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了辩护律师。

411上午,庭审期间,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特意放慢语速提问、发言,手语老师则在一旁十指翻飞,进行同步翻译。吴某也通过手势,默默地“回答”着。庭审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确保了聋哑被告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法庭,整个案件审理进行得有条不紊、节奏紧凑。

检察院指控,20127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骑电动车途经庆元县松源镇江滨路,见到一女子独自行走,就用右手将其往电动车前座拉,那女子不肯,一边跑一边打电话报警,吴某追上并用电棍电击被害人并抢走手机一部,然后骑车回家。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害人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吴某无精神病,系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吴某某自愿认罪。庆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且已追回赃物,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县法院“六个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上一篇:庆元法院四“心”促队伍建设
主办:庆元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