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证人出庭作证案件。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本村姚某砍毛竹后,遭受姚某儿子的殴打。5月17日傍晚,怀恨在心的李某某将姚某外孙停在公路边的面包车用匕首戳破。该村村长、姚某外孙等人获悉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匕首将首先到现场的村长刺伤,造成村长受伤。经鉴定,其中腹部损失达到重伤程度。 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当庭询问,让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更真实、更客观、更充分的认识。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结合自首等情形,法庭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该院刑庭吴法官介绍,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办案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这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此次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打破了该院在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零出庭的状态,为今后动员证人出庭积累了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