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互助协议,6月3日下午,浙江庆元法院协助福建省松溪法院快速成功调解一起跨省交通事故纠纷。 2012年4月10日7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制动性能不良的拖拉机,从松溪沿830县道往庆元方向行驶,途径大布村村尾的叉路口路段时,与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诊断,徐某左下肺挫伤、左侧液气胸、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4-8肋骨骨折,王某预付医疗费19000元。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松溪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庆元县辖区内,且被告王某系庆元县人,遂依据双方签订的互助协议请求庆元法院协助庭前调解工作。庆元法院民一庭收到协助请求后,借助自身便利条件,及时与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沟通。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6月3日下午,在庆元法院民一庭庭长及松溪法院陈庭长的安排和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两地法官发挥自身语言优势及当事人对本地法官的信赖,析法明理,最终促成各方在既分清责任,又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878.86元。 自庆元法院与福建省松溪法院签订了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地法院积极配合,相互协助,不断完善落实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今年以来,两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积极推进司法互助活动,双方协助调解13件、协助送送37人次,协助执行19次,取得较好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