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本为朋友,2013年4月,吴某因买车向叶某借款6.9万元,但其后拒不归还。叶某遂诉至法院。庆元法院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吴某,但吴某情绪激动,声称其于2010年向某文具公司投资了5万元,而申请人叶某作为该公司股东,理应归还,本案涉案钱款即为归还的投资款本息。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耐心向被执行人吴某释明法理,告知其投资款应向文具公司索要,叶某作为股东之一,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告知吴某可另行起诉。吴某知悉该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文具公司偿还吴某5万元。后该案也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将两案一并执行,在通知吴某、叶某、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方到场后,顺利执结该案,吴某归还叶某多出的1.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