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公安点对点协助布控被执行人情况通报(十)》,我院在报告期内(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没有新增布控数,且近四期有三期新增布控数为零。收到通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执行局关于被执行人的布控和执行备勤情况的工作汇报,并针对执行局对于“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工作中查摆出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落实情况提出要求。现将我院就建立常态化的布控和执行备勤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4年7月到2015年4月,我院在执行查控系统先后发起“公安点对点协助布控被执行人”32人次。其中布控出警4次,共布控到被执行人4人次,司法拘留被执行人3人次,达成执行和解2件,并有1件和解履行完毕,标的为45万元。另有1件虽采取布控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撤销了布控,标的为5万元。协助异地法院布控到被执行人1人并予执行司法拘留。 自2014年10月发起点对点协助车辆布控5辆,截止2015年4月份布控到车辆0辆。 2015年1月、2月我院新增布控数均为零,3月新增布控数14人,4月新增布控数为零(虽然省高院执行查控的全省布控信息栏中我院有新增布控数有2人,但因执行人员发起布控时间在4月,而电子签章时间在2015年5月4日,导致省高院在4月份的数据采集中我院没有新增布控数)。 二、“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原因分析。 1、部分执行干警对布控工作,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对其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是法院加强执行威慑力的重要手段,是切实解决被执行人难寻问题的有效方法。 2、有些执行干警对布控工作存在懈怠情绪。在执行中有“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就为了保护诉讼时效,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没有履行能力的,就算采取了布控措施,最终也是没有实际效果;通过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要么布控不到人,要么布控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履行能力,案件执结不了”的想法。 3、布控各个环节的衔接存在问题。有时承办人发起申请布控,但没有及时与审批人员或签章人员沟通,有时碰到相关人员出差,请假等原因,导致布控没有及时发出。如4月我院执行干警实际发起2起布控,但因中间环节没衔接到位,导致系统统计我院4月份布控为零。 4、布控系统本身存在问题。3月份我院曾发起9起布控,但在OA系统签章后,在省高院执行查控模块中的全省布控信息栏中只有一个案件的布控信息显示出来,嗣后案件承办人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中软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才解决了问题。 三、整改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院党组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我院“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工作基础上,执行局又组织全体执行干警召开了会议。会上,分管院长通报了省高院《公安点对点协助布控被执行人情况通报(十)》,要求执行局从主观上查找自身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务必在思想上对此项工作引起重视。 2、落实制度、责任到人。要从严执行有关布控制度,在布控措施流程上重新修订了《司法拘留呈批表》、《庆元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审批表》等相关手续,同时要求强化沟通,细化对布控的发起、审批、签章等流程的衔接,落实责任人,保证布控及时生效。今后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由相关环节责任人承担责任。 3、用足用强“布控”等强制措施。要求执行人员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强制性,按相关要求,能布控的尽量上网布控,保持布控人数均衡,建立常态化布控。 4、严格落实好备勤制度。我院已于2014年7月29日印发了《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备勤实施办法》,并排出全年度备勤小组轮值表。严格要求执行局、法警大队、保障中心相关备勤人员落实好制度,确保“公安点对点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有序、健康地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