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庆元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14-11-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5、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12、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减交、免交的。 

    二、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执行风险告知提示
上一篇: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
主办:庆元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