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祝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周某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分6期支付祝某货款45万元及利息。周某分4期向祝某支付了30万元后,就再未支付余款。 2012年11月30日,祝某向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已超过执行期限二年,江山法院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驳回了祝某的执行申请。祝某不服,向衢州中院提起复议。衢州中院审理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时效,即便申请执行人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仍应立案执行。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的规定进行裁判。 本案中,虽然法院支持了祝某的请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周某提出时效抗辩,而祝某没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祝某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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