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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把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拆了 为了要不要交物业费闹上法庭
时间:2013-06-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绍兴县法院判决了一桩特别的物业纠纷案。此案中,业主将自己价值500多万元的大别墅拆了,以为房子都没了物业费可以不交了吧,没想到,物业公司上法院起诉,追讨物业费。法院判决物业胜诉。

  业主将自家别墅拆了,物业来要物业费

  整个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
  这一年,家住绍兴县钱清镇的陆女士在绍兴县柯岩街道的某小区,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338.78平方米的别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这套别墅要500多万元。不过,从这年年底开始,陆某的举动让同小区的邻居吃惊不小。
  有人说是因为觉得风水不好,2009年的12月份,陆某先是挖地三尺,用千斤顶和钢轨将整幢别墅平移了数米。这样折腾了4个月,后来因为怕平移影响质量,陆女士索性将整幢房子拆掉,打算在原来基础上重建。
  房子拆除是放弃自己的财产,别人无法干涉,但要重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为建房申请批不下来,陆女士的这片废墟只能空着。
  此后,陆女士便很少在小区出现。不过,一年多以后,负责管理小区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却打电话向她追讨2011年的物业费。
  陆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都拆了,物业费根本谈不上,所以一直拒绝交纳,这事儿一直拖到去年年底,算下来有2年的物业费没交了。物业多次催讨依然遭到拒绝。绿城物业为此在今年3月份将陆女士告上了法庭。

  物业状告业主:物业费一分钱都不能少

  绿城物业向法院出示了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与绍兴县××××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绍兴县××××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绿城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独立别墅每月每平方米1.47元,排屋每月每平方米1.29元,商铺每月每平方米0.92元,会馆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
  按照这份合同,绿城物业要求陆女士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952.20元并支付违约金5797元。
  物业的诉求让陆女士觉得不可思议。陆女士认为,她确实是业主,但她的房子已经在2010年拆除,完全不可能居住,更不可能享受任何物业服务。因此,她虽有业主身份,但不能享受业主所应享受的权利,物业的诉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业委会签订的协议效力及于全体业主

  那么,到底谁更占理?
  经过认真审理,上周,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2011年3月22日和2012年1月1日,绿城物业与绍兴县××××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原告方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各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陆女士辩称,房屋已经拆除,没有享受到服务,所以不需要支付物业费。
  判决认为,陆女士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了拆除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且,陆女士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已于2010年以正当理由拆除,也无法证明她告知了物业。另外,物业服务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绿城物业已对小区整体提供了物业服务,陆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据此,法院最终判定陆女士违约,需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11952.16元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绿城物业的计算标准过高,因此酌情调整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计算的期限也作了适当调整。
  法官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有物业协议,由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因此这份协议的效力自然也及于全体业主,陆女士也不能例外。“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当重要,如果不满物业的服务管理,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撤换物业,但是单个业主却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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