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海宁的钟大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钟大妈称,2012年6月30日下午,她坐公交时,因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她倒地受伤,造成头部外伤、右锁骨骨折的损害结果。之后,钟大妈与公交公司交涉,公司仅赔偿了医药费,其余赔偿款一直未付。因此,钟大妈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款共计59000余元。 案件审理后,被告方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扣除公交公司已支付的医药费,公交公司继续支付钟大妈26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车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平稳行驶,避免乘客受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