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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童路中被撞 法院判其母未尽义务担责四成
时间:2013-11-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国法院网讯 (廖锐琼) 一5岁男童走到道路中间,突被同向而行的电动车的右把手撞伤左眼,造成左眼眶下壁骨折和左眼其他挫伤,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但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大大出乎了男童母亲的意料,因其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近日,受理该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其承担40%责任,自行负担经济损失11969.60元。

  2013年3月11日17时40分,梁彩兰驾驶电动车沿桂平城区大成路行驶,到物资局路口处,梁彩兰驾车右转弯至道路中间,遇到同向步行的小卓也刚好走到该道路中间,双方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小卓的左眼与梁彩兰的车辆右车把发生碰撞,造成小卓左眼受伤。同年3月27日16时10分,小卓的外婆到交警报案。经桂平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因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只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小卓受伤后,先后被送到桂平市中医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共造成小卓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9923.93元。

  庭审中,小卓的母亲魏玉凤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其就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与被告梁彩兰争论不休。其认为,被告驾车造成原告伤害,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理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则以系原告撞到被告的车辆才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适当补偿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卓的外婆、被告梁彩兰在交警的陈述,该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中间。原告系刚刚5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携带,擅自在道路上跑动,其行为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电动车到路口,没有注意安全,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原告的监护人应当知道原告上述行为的危险性,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其承担60%赔偿责任比较适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彩兰赔偿经济损失17954.40元给原告,其法定代理人魏玉凤自行负担经济损失11969.6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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