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对嫡亲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4年,近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闹到法院要求离婚。8月29日,浙江庆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庆元的吴某和夏某是嫡亲表兄妹,从小青梅竹马,1989年两人未经结婚登记,而是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第二年生了一个男孩,活泼可爱,现已参加工作。因生活琐事两人发生纠纷,今年7月,吴某起诉到庆元法院要求与夏某离婚。 庆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询问发现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为进一步核实, 承办法官到原告母亲村里进行调查,并对原告母亲作了笔录,证实吴某与夏某确实是表兄妹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夏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吴某要求与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8月29日,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