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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时间:2014-03-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张先生在物美超市杭州笕桥店购买了20盒茶叶,买完后发现这批茶叶全部过期了,于是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本报3月13日曾作报道)。近日,杭州江干法院笕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退还货款66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6560元,共计73216元。
  2013年8月8日,张先生在物美超市杭州笕桥店购买了20盒西湖龙井茶,共6656元,但随后发现这些茶叶刚过保质期1天。张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73216元。
  物美超市在庭上作出抗辩,直指张先生为职业打假人,在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第一天、超市开门的第一时间,目的性明确地购买价值高达6000余元的商品,是典型的知假买假。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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