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12月,张先生和王小姐经媒人介绍认识,相处了3个月之后,双方感觉都不错就马上登记结婚了。婚后,王小姐生下了女儿颜颜。本来三口之家的日子是最稳定和幸福的,但没过多久,这个小家庭却开始闹起了矛盾。 原来张先生希望的妻子是贤妻良母型的,而王小姐却是个活泼外向的女子,喜欢和朋友结伴出去唱歌跳舞。这让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的性格差异也愈加明显。之后两人经过商谈,觉得再这样继续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于是商定协议离婚。因当时女儿还小,由男方带不方便,张先生就同意由王小姐抚养。 离婚后,张先生还是放不下女儿,只要一有空就去前妻家看望女儿。可是去的次数多了,张先生发现每次去看望女儿,陪着她的只有外公和外婆,王小姐总不在家,不是去唱歌就是去跳舞。于是,张先生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官组织调解时王小姐非常激动:“说好女儿由我抚养,白纸黑字写着,怎么能反悔,我就算不在家,我爸妈也会管的。”但经过法官的解释,王小姐对自己没有尽到母亲的职责而感到羞愧,并同意了张先生的要求,双方调解变更了女儿的抚养关系。 点评:根据法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