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6月,岱山县长涂镇某村委会组织修路,修至村民赵老太家门口路段时,施工人员向赵老太家“借电”,将振动机插头插在赵老太家的一个电源插座上,该振动机使用的是一般二相护套线。 该路段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王某将振动机拖至下段路面使用,在拖拽过程中,王某在收解振动机护套线时,听到不远处的赵老太说自己触电了,并见到赵老太往家里走去。后赵老太靠在自家后墙门旁声称触电了无法站立,其丈夫於某赶紧上前抱住赵老太,另一施工人员毛某随即电话通知村委会,村委会赶紧派车将赵老太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赵老太为脑出血,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老太丈夫和女儿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赵老太是触电身亡,起因则是村委会修路“借电”引起的,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村委会则认为,自己“借电”是经赵老太同意的,修路使用的振动机、电线均适用220伏家用电压,事故发生时自己已履行了相应义务。且赵老太的死已由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赵老太因触电造成脑出血。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赵老太的死因上。因被告方村委会在修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是一般家用电压,并非高压电,故原告主张的触电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对原、被告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赵老太确实碰触过护套线,或该护套线存在漏电现象,也无证据证明赵老太系触电引发脑出血,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赵老太的死亡事件与村委会在她家用电存在一定关联,虽无证据证明村委对赵老太的死亡存在过错责任,但原告在用电现场出现身体不适,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系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村委会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向赵老太家属补偿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