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000元办了会员卡,健身会所却突然“人去楼空”;购买质量不过关的烟花爆竹后,被炸伤了眼睛;商场地面湿漉漉的全是水,消费者突然滑倒……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昨天,宁海法院对近年来该院涉消费者权益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让法官来跟你说说维权那些事。 2012年初,宁海人章某住的小区附近开了一家健身中心,很多居民都在这里办理了会员卡,章某也花6000元办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2013年初,章某突然发现健身中心“人去楼空”,工作人员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章某等8名小区居民分别将健身中心告上了宁海法院。昨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健身中心退还章某会费6000元,退还其他人800元至6000元不等。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办理这类会员卡、充值卡时都会填写一些表格或资料,资料里往往会详细列明很多条款。法官提醒说,其实这就相当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因此,章某这起案件中,被告健身中心在收取了消费者的钱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近两年来,宁海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30余件,其中以产品质量(如烟花爆竹、美容产品等)、商品房买卖、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为主。 比如,李某在一家日用品商店购买了一只250元的烟花爆竹。结果他点燃爆竹后,右眼被炸伤,后经鉴定已达到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这家商店赔偿李某11余万元。法官提醒,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另外,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3月15日实施,法官特别介绍了其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有这样一个案例:宁海人陈女士到商场买东西,没想到地上湿漉漉的全是水,陈女士没走几步就滑倒了。商场工作人员立即把她送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已造成九级伤残。 2013年12月,陈女士将商场告上了法院。经调解,最终陈女士获赔10万余元。 法官介绍,此案例中,陈女士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索赔。但新消法出台后,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按照新消法的标准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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