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9月26日,程某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赖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同年11月,程某母亲余某将赖某告上海宁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赖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4万余元。 2013年3月8日,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程某的单位杭州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同年12月,仲裁委裁决,杭州公司支付余某丧葬补助金1.6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8.2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万余元。 裁决后,杭州公司不服气,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委是双重赔补裁决,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保障救治和补偿,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且双重赔补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一事不两赔”原则。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诉请。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后,还能不能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赔偿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前者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不存在请求权竞合。 其次,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其享受工伤待遇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除了上述五项费用外,其他费用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