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 今年40岁的妇女吴某偷偷经营着一家无证的性保健品店,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两次向一名到其店内推销的陌生男子购进性保健品,并放在店铺内销售给他人。其中包括9盒性保健品共324支,获利1195元。 2014年12月3日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店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性保健85支。后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送检的保健品中含有害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食品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