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非儿戏,签字需慎重。王女士就好心帮俩朋友调解,不料自己却成了担保人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所余欠款4.3万元。 车子被扣 账号遭冻结 忙找朋友来调解 吴某与朋友经营一家食品公司,两人各占50%的股份。2015年3月24日,吴某与蔡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50%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蔡某某,蔡某某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尚余10万元却迟迟未交付。吴某无奈,于11月18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蔡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蔡某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对蔡某某的车子进行扣押,并冻结了账号。眼见自己越来越受限,蔡某某忙找来自己的朋友王女士帮忙调解。 原来,王女士不仅是蔡某某的朋友,也是吴某的朋友。眼见两朋友为了10万元股权转让款闹得不可开交,热心的王女士爽快的答应出面协商。由于两人都不愿再见对方,王女士只得这边和蔡某某衔接如何还款,那边和吴某协商降低还款要求。最终,在王女士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约定还款金额为8万元整,吴某撤销执行申请当日,蔡某某先偿还3万元,余款5万元分5个月还清,每月的26日前清付,如果以上没按时付清,一切责任由王女士承担,为了让吴某放心,王女士向吴某出具协议书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交给吴某。 2016年4月28日,吴某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后,蔡某某按照约定,当日支付了3万元,之后5月、7月、8月按时支付1万元,但剩余2万元却迟迟未支付。 2016年10月25日,吴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3万元。
各方各执一词 这钱该不该王女士还 蔡某某称:王女士是我请来做调解的,也是保证人。经过王女士的调解,金额协商成8万元,第一笔支付3万元,最后一笔2万元虽未支付,但已经协商从双方买卖的货款中进行抵销,现在已完成还款义务。 王女士称:整个协商过程中,我都是依照蔡某某还款的意思进行协商,从中撮合,债务已经调整为8万元,且蔡某某也已经履行了。另外,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我承担的也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 吴某称:我从未答应以货款抵消欠款,同时调解也是看在王女士的面子上,才答应降低还款要求。同时王女士向我出具了一份协议书,上面有王女士的签名。现在王女士未按照约定履行,就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对剩余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是在吴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蔡某某财产的情况下,未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向吴某出具协议书,双方通过王女士已经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且蔡某某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6万元,协议书明确“如以上没按时付清,一切责任由王**承担”,由此可知,王女士系向吴某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应为案涉款项的保证人,同时结合协议书的形成时间等因素考虑,王女士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某追偿。判决王女士支付吴某2万元。 法官说法: 不要以为帮朋友担保,只不过就是帮朋友一个小忙。在签下你名字前,请做好最坏的打算:你是否有能力或者愿意还这笔钱。因为借款人一旦无力偿还时,保证人必须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知识链接】 保证人,通俗来说,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作担保,债务人还不了钱的话,就由保证人来偿还。所以在签名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几点: 1、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得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后,债务人确实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可向保证人主张还款。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则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可见,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更重些。 法律规定,如果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清楚何种保证方式,则按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说,如果真要为他人提供担保,也要考虑好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保证方式。 2、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见证人”只指在现场见证借款关系发生的人,许多老百姓不明白“保证人”的意思,以为“保证人”就是作为朋友或亲戚对借款关系进行证明的意思,就贸然在保证人处签字,等到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才直呼上当。 所以在借条中,都必须在自己的签名前注明自己在借款中的身份,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自己的签名前面加上“见证人”三个字,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被当作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而与出借人对质法庭,这就麻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