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别人轿车车门未锁,内有一黑色挎包,一男子临时起意将包拿走,事后心生悔意忙用让人送回,但为时已晚。目前,庆元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 2016年7月6日早上9:00,吴某接到顺丰快递的电话让其拿快递,由于不知道顺丰快递的具体地址,吴某骑着电动车四处寻找,却阴差阳错的来到一家物流公司。只见厂房内停放着一辆白色轿车,凑近一看,吴某发现该车的副驾驶门未关,车内竟还有一黑色挎包,包的拉链也没有拉,里面一叠百元大钞隐约可见。当时厂内无人,吴某临时起意,迅速挎包拿走,并骑着电动车离开。 路上,吴某清点挎包中的财物,发现内有人民币若干元、银行卡、医保卡和一张名片。看着包内的人民币,吴某后悔了,想着自己之前就曾两次因偷盗而受到刑法,此次偷盗被抓会再次获刑,如果再坐牢,那家中那年仅9岁的儿子将无人抚养。 吴某后悔不该一时的贪念而再做违法的事,到庆元县城后,吴某马上找了一张白纸,将名片上的内容抄下来,把挎包包起来,忙拦了一辆三轮车让车夫按纸条上的地址将挎包送还。 而另一边,张先生办完事回到车上,发现仅5分钟的时间,自己放在车内的挎包就不见了,查看监控后发现是一名陌生男子将自己的挎包拿走,张先生赶紧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目标很快就锁定,并于当天就将吴某抓获,吴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告知挎包已托车夫送还。 原来,三轮车车夫将包送到指定位置后,由于打不通纸条上的手机号码,就将包裹留在保安室,所以挎包并未送还张先生的手上。 经民警当场清点,包内有人民币4670元,名片、医保卡、银行卡等物。 庆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将被盗财物主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吴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请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吴某虽然在盗窃挎包后将赃物归还给,但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没有接受刑法制裁,所以他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