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驾驶登记在前妻名下的摩托车,将正在施工的毛某某撞到,后抢救无效死亡,前妻需不需要担责呢?庆元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2年12月,范某与妻子吴女士协议离婚,吴女士搬离了原来共同居住的房子,因协议中未提及摩托车的归属,车主仍为吴女士。 2014年10月,范某驾驶该辆摩托车途径某施工路线时,将正在施工的毛某某撞到并致其死亡,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负次要责任。之后,毛某某的家属起诉雇主李先生及公路养护中心,经庆元法院调解,李先生和公路养护中心赔偿毛某某亲属25万元、20万元,并已兑现。 2016年8月,因摩托车登记在范某前妻吴某某的名下,雇主李先生将范某、吴女士起诉至庆元法院,要求范某赔偿25万元,其中11万元由吴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生辩称,吴某某系该辆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系该车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而吴某某并未对该辆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而吴女士则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离婚将近两年的时候,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和管理人都是前夫范某,投保义务人也应该是范某,自己无需担责。事故发生后,范某的父亲找过自己,因老人对自己很好,就拿出4万元用于赔偿。即便有责任,也应当在7万元的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现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吴女士主张对毛某某的事故已经支付了4万元,收条上明确载明从范某的父亲处领取4万元,无确凿证据证明由吴女士支付,不予采信。判决范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先生人民币25万元,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11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吴女士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知识延读: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