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为防野兽糟蹋庄稼,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农民胡某购买枪管自行组装成土铳,此后未按照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上交而是将其私藏在家,触犯了法律。日前,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被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1993年,胡某在我县东部某乡镇从事农业生产,为驱赶野兽,在打铁店内以28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枪管(具备枪管部、装弹部和击发部),并找木工做了枪托,再由自己组装成土铳,在打猎过程中枪管发生爆炸,就将炸毁部分锯断,将枪管制成现在的一号土铳。因该土铳使用不方便,1994年,胡某又在同一打铁店内以同一价格再次购买了同一套枪管,用同样的方法组装成现在的二号土铳,该土铳一直使用至2001年。2001年后,胡某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就没有再使用土铳,但将这两支土铳存放在其出租屋内直至2009年底到该县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两支土铳。经鉴定,两支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号土铳具有杀伤力,二号土铳不能正常击发,无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胡某有立功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故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