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因复垦农田被政府征用,26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松源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按自报面积的80%确定申请人的土地面积并发放土地补偿费,但被执行人漏付了青苗补偿费。此后,县政府按比例返还村集体安置留用地,同时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回购收储,村民代表决议以7.5元/平方米的方案补助给农户,但被执行人未按决议将补偿款支付给申请人。2011年6月,相关农户向庆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该院依法判决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6名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72333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庆元法院高度重视,执行人员在松源街道工作人员的协助配合下,多次劝说被执行人五一村村委会法人代表村长李某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劝说无效后,该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五一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75307元。至此,该系列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