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告诉我们捡到物品要交给警察,那捡到枪支要不要上交呢? 张某就捡到了一把手枪,但他没有上交到派出所,而是其将该支猎枪藏起来,一年后才到派出所投案。经庆元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张某,小学文化,农民,平时偶尔到山上狩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在山上狩猎的时候,张某遇见两个带景宁口音的人也在狩猎,他立马对二人进行警告和追赶,对方逃跑期间似有东西被丢弃。第二天,张某返回原地寻找,发现一支枪管近70厘米,枪托近40厘米的猎枪。张某将其捡回,擦拭好,并用袋子装好后藏于垃圾焚烧处旁的草丛中。2015年9月11日,思来想去的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所捡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法神弹丸,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之前我也捡过一次,上交派出所了,但是需要做笔录,我觉得很麻烦,这次就想着先拿回去放垃圾池旁边再说,想不到捡枪不报,是犯法了”张某在庭审时懊恼不已。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